日前,《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市运行三年之久的“门前三包”制度悄然离场。为什么要出台新《办法》?与“门前三包”制度相比,它有哪些优越性?它的意义又在哪里?本报从今天开始将对此进行连续报道,敬请关注。

本报讯 12月3日,市政府印发并下达了《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市城市管理中一项创新制度的正式出台,它将对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加强城市管理基础、强化市容环卫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的出台同时也意味着,在淮安实施数年的“门前三包”制度悄然离场。
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淮安市关于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条例,是市民所熟知的“门前三包”制度,它运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并于2006年7月1日以修订后的《淮安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取代了原先的《淮安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尽管“门前三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作出了贡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也逐一显现,这正是导致新《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
笔者日前从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处了解到,新《办法》与以往的“门前三包”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市容环境责任人主体的变化。“门前三包”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道路两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住户身上。这样“粗线条”的划分导致某些责任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一些个体店主店面前路灯杆、电线杆、电信线路调配箱等公用设施上的小广告,如果并非店主所为,则不应当由店主负责清理。新《办法》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的责任人,并且从10个方面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个不同点在于管理处罚依据和处罚对象的不同。“门前三包”制度由于受到法律依据的限制,只是引用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与市容环卫责任落实好坏的关系并不大;而新《办法》则对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两者规定责任区的责任内容和要求也不同。“门前三包”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美化”;新《办法》的责任内容和要求则为,在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整洁。